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一般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时,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一些区别。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相对较为灵活;而劳动关系则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调整和保护,例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退休人员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那么双方之间可能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明确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的关系性质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法律适用。如果是劳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时,一般适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对于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来说,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当在建立关系之初,就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签订详细的合同或协议,对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责任承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双方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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