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能力偿还而不还
有能力偿还而不还指的是债务人明明具备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或其他条件,但却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
“有能力偿还而不还”在法律和债务关系中是一个重要概念。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债务人在有足够的财产、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源时,却选择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债务,就可以被认定为有能力偿还而不还。这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债务人可能故意隐匿、转移资产,使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偿债能力;或者故意拖延还款,找各种借口逃避债务责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
在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有能力偿还而不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要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收入、支出等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真的有能力偿还债务。另一方面,还要考察债务人的行为表现,是否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迹象。法律通常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和约束,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债务人可能会面临信用受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这将对其今后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总之,有能力偿还而不还是一种不诚信、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应该受到谴责和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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