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拾得人在实施该行为时,通常并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图,而是基于一种客观的事实情况,即发现并占有了他人遗失的物品。
拾得遗失物后,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权利人的领取权利等。这些法律后果并不是拾得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与法律行为不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设立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总之,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基于拾得人的主观意愿和意思表示。这种区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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