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和误工费有什么区别
停工留薪和误工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首先,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停工留薪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职工在工伤期间享有的待遇。而误工费的法律依据则较为广泛,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受害人有权主张误工费。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停工留薪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误工费则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只要其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了收入,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再者,支付主体不同。停工留薪的支付主体是职工所在的单位。而误工费的支付主体则是侵权人或者对损害结果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另外,计算标准也有所不同。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则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期限的确定方式也不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误工费的误工时间则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综上所述,停工留薪和误工费虽然都是对因受伤而导致无法工作的一种补偿,但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支付主体、计算标准和期限确定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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