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
免责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新债务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新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新债务人成为唯一的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丙承担甲对乙的 10 万元债务,乙同意后,甲不再对乙负有该 10 万元的还款义务,而由丙承担。
而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新债务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丙表示愿意与甲一起对乙承担还款责任,乙同意后,甲和丙共同对乙负有 10 万元的债务。
其次,从法律效果上看,免责债务承担会导致债务主体的变更,原债务人退出;并存债务承担则是增加了债务主体,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
再者,对债权人的影响也不同。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债权人需要关注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相对更充分,可向多个债务人主张。
在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债务承担形式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避免因混淆而产生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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