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等。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下是对几种常见特殊侵权责任的详细介绍: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
2.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他人损害,损害与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4. 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施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受害人受到了损害,损害与施工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 建筑物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7.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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