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如何认定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相同,危害公共安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明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就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是否实际发生,都构成犯罪,是犯罪既遂,而且本罪要求犯罪必须有严重后果。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