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容留卖淫罪的构成四要素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量刑
1、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3、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4、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5、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6、活动未得逞,轻处40%。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引诱、容留、介绍幼童卖淫的,重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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