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与客体
一、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1、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公章和伪造印章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公章与伪造印章的区别主要是印章的单位不同,公章的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而登记单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资询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