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与客体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与客体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与客体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
3、法律依据:《》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偷越国(边)境罪判刑多少年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或,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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