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出租房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出租房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出租房权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若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承租人的权益。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擅自干扰其正常使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不影响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此外,若房屋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等问题,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三是租赁双方的共同权益保障。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民法典出租房屋漏水谁负责
出租房屋漏水责任的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形。
若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且在房屋交付时就已存在,同时并非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那么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为出租人负有保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使用状态的义务。
若是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比如使用不当、恶意破坏等致使房屋漏水,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若漏水是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比如楼上邻居防水未做好等,应由实施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协助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此外,若租赁合同中对房屋漏水责任有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主体。总之,需综合房屋漏水原因、合同约定等因素,来准确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三、民法典出租房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出租房屋有以下一些重要规定:
一是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是租赁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时,出租人还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等。若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五是房屋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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