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到底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以下法律程序:
1、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受理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建议参考:
1、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2、双方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3、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协议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或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小编总结:
协议离婚是一种较为便捷的离婚方式,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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