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呢(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为犯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互相攻击身体或者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群体性斗殴罪的主要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与者?
律师答复:
立法明确规定了“响铃要素”,使其更容易识别。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之外,在群体性斗殴事件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事件中直接伤、杀他人的人。聚集多人打架、提供打架武器、运送多人进出打架现场、在打斗过程中表现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的积极参与者。
认定聚众斗殴犯罪中的“其他积极参与者”,关键是要分析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或者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程度,而不是简单地看他的战斗行为的后果。对有害后果发生影响的大小。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斗争,一般都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行动积极、在聚集人群、准备打斗中起重要作用的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打斗,一般都应认定为头目积极参与者。
律师补充道:
聚众斗殴是人群聚集行为与斗殴行为的结合,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复合行为方式。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包括“聚众斗殴”和“斗殴”两种行为。“聚众斗殴”是本罪的行为。一般认为,“聚众”是指聚集、聚集,即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特定或不特定的人聚集在一起,参与犯罪活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体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必须通过考察其现阶段参与所体现的主观恶性程度来确定。“斗”是互相斗殴,主观上以伤害对方为目的。这是直接侵犯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体,是否需要刑事处罚,取决于其行为对现阶段法益侵害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反应的主观恶性程度。
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了结合法律、事实和常识外,还应以常识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聚集打架的;
人数众多、聚集斗殴、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4)收集武器进行战斗。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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