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辱骂他人怎么处理(网红主播辱骂他人犯法吗)
2019年4月17日,一名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标题为“李某向辛某喊话,你是谁!”的微博帖子。通过账号“网红X”。微博上上传了一段严重损害辛名誉的视频。该视频来源于快手直播。截至2019年4月23日,该微博已有3人转发,304人回复,243人点赞。截至视频播放完毕,已有约1.6万人在线观看直播,点赞数超过24.7万。
在快手直播中,李某使用贬义绰号贬低辛的人格,并用各种言语攻击辛。还编造辛乘人之危、背后说人坏话等不实事实。李某的恶意诽谤对鑫的社会评价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侵犯了鑫的名誉权,损害了鑫在粉丝中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辛某诉至法院。
1、被告李某在“快手APP”直播中向原告辛某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辛某经济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李某在快手APP上的直播是否侵犯了鑫名誉权?
首先,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然而,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说出他或她的名字。它还可以通过别名、笔名,甚至通过描述特定事件来指向他人,使人们能够合理地理解该内容是针对特定人的。直播观众和微博用户根据直播内容了解到“化名”为辛,并进行了针对性的解释和辟谣。据此可以确定,李某的言论对象是辛某。尽管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称从未听说过辛被称为“化名”,但他们的证人陈述只能代表个人看法,不足以代表所有网友的看法。李辩称,他的言论与辛的身份不符。李辩称,他的言论与辛的身份不符,不应得到认可。
其次,微博用户的评论反映了李某直播内容的背景。虽然李某对辛某的直播行为做出了负面评价,但辛某作为直播行业的知名人士,能够享有比一般公众更多的名气和社会资源,理应受到更多舆论监督和监督。有更高的义务容忍评论。综上,辛某声称,李某通过乘人之危、背后说人坏话等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不予认可。李某在直播过程中使用“化名”指代辛,但未能合理解释使用“化名”指代辛的原因。因此,辛某声称李某使用贬义绰号贬低辛某人格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确定。李某多次使用粗言秽语,具有明显贬低辛某人格的意图。因此,辛某关于李某使用攻击性言语贬低辛某人格的说法应予认可。
最终,李老师的直播观看人数约为人,引发了观众的评论和支持,也算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李某的账号拥有数百万粉丝关注,他应该意识到自己的直播行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李某声称,其不反映任何社会网络影响,与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不应予以认可。
综上,李某多次使用粗言秽语评价辛某的行为,并使用“化名”指称辛某,构成对辛某名誉权的侵犯。
2、法院如何认定李某的侵权责任形式?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其内容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范围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形式的,应当与具体侵权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公布判决书等合理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辛某要求李某在快手直播中向辛某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辛某的名誉,这是符合法律、有理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视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侵权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案件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微博内容和李某的快手账号信息均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灭失和改变。辛某保存电子证据是合理的取证费用。其主张的8040元公证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参考《某省律师收费标准》,辛声称的律师费没有超出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综上,辛某要求李某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致歉。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辛某作为直播行业的知名人物,应有较高的宽容度,其提出的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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