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这位律师看到了上海同事发的一篇文章。他在文章中重点讨论了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他最终的观点很简单:所有嫁妆都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这位离婚律师不同意上述同事的观点。我们律师认为,嫁妆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定性。相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为此,我们可以首先对嫁妆设定两个区分标准:时间标准和捐赠者的意义标准。接下来,本律师就详细分析一下。
所谓嫁妆,是指女方出嫁时原方家庭成员准备的、送给女方或男女双方的结婚用品和其他财产。
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很多女性结婚的时间与登记结婚的时间不一致。有的比报名时间早,有的比报名时间晚。因此,女方的嫁妆可能会早于或晚于结婚登记的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结婚登记时间。婚姻登记后,男女双方赠与的所有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时间标准,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由女方家庭给予嫁妆,则该嫁妆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如果今后男女离婚,这些嫁妆应该按照离婚财产进行分割,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除了时间标准外,女方家人送的礼物的意义也很重要。这样一来,即使女方家庭给予的嫁妆发生在男女登记结婚之后,也可能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只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女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给予嫁妆,并且可以确定仅为女方个人所赠,那么该嫁妆就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如何把握赠与合同是否确认赠与财产仅属于一方的问题,该婚姻律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最理想、最简单的判断标准是,在送嫁妆之前,女方家人与女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上面写着“只送给女方本人”的字样。当然,现实生活中,签订嫁妆合同并不是我国的民俗。但如果女方家人在送礼前或送礼过程中口头声明该礼物“仅供女方本人使用”,也属于明确约定。只是以后要证明这一点会比较麻烦。
第二,彩礼的性质。有时,男女登记结婚后,虽然女方家人在给予嫁妆时没有明确注明“仅供女方”,但并不意味着嫁妆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法律没有限制所给予财产的类型,因此嫁妆可以有很大差异。大到房子、汽车,小到冰箱、彩电、锅碗瓢盆等。
以冰箱为例。捐赠的冰箱通常是男女婚姻生活中的日常用品。冰箱基本上不用了就放在一边,或者规定仅供女方使用。对此,我们可以认为,当男女登记结婚后,女方家人没有明确表示“只会送给女方个人”时,冰箱就被赠与了男女双方,因此,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至于耳环、项链等专供女方使用的物品,即使送礼时女方家人没有申报,也可以根据女方家人拟赠送的嫁妆性质来判断。此类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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