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虚假广告中广告主与责任更大)
据新浪财经报道,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帖称,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代言的P2P金融平台“爱千金”出现问题。网上广泛流传的一张照片显示,一些受害者集体举着横幅,上面写着“汪涵,请出来,还我的血汗钱”。大量投资者在网上吐槽,称自己投资是为了汪涵,是针对汪涵。代言信任他之后我才买的。现在平台出了问题,汪涵有责任,必须付出代价!广告在当今生活中无处不在,但广告需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不得误导公众或进行虚假宣传等。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自身利益,不惜在广告中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许多厂家聘请名人代言人,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和粉丝效应来宣传产品。那么如果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广告代言人既包括社会团体,也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经常通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由于这些组织或个人一般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威望,有利于广告信息的快速传播。此类广告的内容如果被歪曲,就会产生更大的欺骗和误导作用。同时,这些组织或个人在推荐商品或服务时普遍会获得丰厚的奖励,因此应注意广告的真实性。
首先,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设计、制作、发布、代言虚假广告的,均构成违法行为。
(2)损害结果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广告宣传的服务,导致其人身或者其他财产受到损害的,就涉及虚假广告的责任问题。就商品而言,应该是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其核心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除了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外,还会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此外,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可能会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只有造成这种后果,发言人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3)因果关系
广告代言人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由于损害并非由广告代言人直接造成,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并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唯一直接原因。因此,消费者只需证明其购买产品和服务与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可。请联系我们。这种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推定的。即消费者只需证明自己见过或听过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或者消费者所在地区曾播放过虚假广告,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于个人代言,个人代言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即广告主与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广告商与代言人相互勾结。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和代言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双方的主观状态都是直接故意的;其次,虽然广告商与代言人并无串通,但代言人明知广告商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但仍认可该产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的主观状态是直接意向性,代言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意向性。两案均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失造成损害的,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虚假广告的责任范围应当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可用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代言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代言广告费用、代言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以及所扮演的角色等综合判断确定。在消费者的选择中。此外,赔偿责任范围还应根据广告中演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演员的身份、知名度、经历、专业领域以及外貌情况等。
北京市悦诚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姜悦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