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近年来成为各级政府热议的话题。成为热门话题,不仅因为它方便了老百姓,还因为一些业主的反对,导致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变得困难。近日,又一起案件“一位老人反对加装电梯,想使用却遭到整栋楼拒绝,法院判决其拥有使用权”。成为热搜话题并引发热议。老牛认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是这样的: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一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年至2018年讨论加装电梯,44名业主中有32人同意。郭和其他11名企业主表示反对。年近八十的郭某作为三楼户主,应出资元安装电梯。由于郭先生的反对,郭先生并未实际参与该投资。2019年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在缴纳相应募集资金后使用该电梯。但32名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拖延了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按照最初的加装电梯融资方案支付了元费用后,对新电梯与32名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该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郭某使用电梯不属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也不会对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征得了多数业主的同意。业主不是必需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郭某缴纳集资款元加装电梯后,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了电梯卡供其在电梯内使用。32名业主不满,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生效。法院判决,郭某缴纳电梯集资款元后即可使用电梯。这个判断让网友觉得非常不公平。千方百计阻挠加装电梯的人们,在缴纳了募捐资金后终于可以使用电梯了。什么是神的公义啊!而且,这样的裁决,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将更加困难。
老牛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1、法院判决郭某能够使用电梯的前提或法律依据是“电梯是建筑物的公用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老牛认为,本案中这个前提是错误的。
根据第《民法典》号第271条的规定,业主有权对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公用部分”应该是指开发商自建或者物业公司在入住后利用物业费建设的设施,因为这些设施要么包含在业主购房时支付的价格中,要么包含在物业费中。入住后付费。在物业管理方面,业主有权对公用部分进行共享和共同管理。
老旧住宅安装的电梯是业主自筹资金修建的。只有参与募资的业主才有权拥有并共同管理电梯。未参与募集的业主不享有电梯的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法官对《民法典》第271条的理解存在机械性和片面性。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共有权的规定,即参与集资的业主共享电梯。由于参加募捐的每户出资元,所以每个人应以股份形式分享财产,即《民法典》。第298条:“股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2、法院判决郭某支付电梯融资款元,对其他业主不公平、不合理。
电梯是2019年之前安装的,到现在已经好几年了。其他业主当时收到元。如果郭现在想参与募资,他不仅要承担原来的募资费用元,还需要支付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否则的话,按照法院的判决,现在每户需要缴纳1万元安装电梯。10年后,如果我还想用电梯,是否也可以交1万元?
法院该如何审理此案?
老牛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00条的规定,郭某不是加设电梯的共有人,不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使用该电梯。郭某欲成为共有人,需根据第《民法典》号第301条的规定,取得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郭需要询问参与集资的业主。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参与集资的业主同意参与集资并成为共同业主才可以使用电梯。
如此决案,既不让好人心寒,也不纵容恶人。这种判断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变当前好事难办的常态。
判决已生效,参与集资的业主该怎么办?
申请复试。向法院申请再审,强调第《民法典》号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的公用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但关于共同的规定-股份所有权应适用。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向检察院提起上诉。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