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法定事件的发生而不再继续,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有关程序中断或者终止时起重新计算:(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止事由发生后,已过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止事由存在期间,时效不再计算。中止事由终止时,时效期间不再计算。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中断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1、贷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快递,债务人签收的,视为债权人已主张债权。但债务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快件内内容不属于提醒内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一方以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该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邓匡林与无锡泰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贷款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20号]:“2007年9月5日,泰富公司以特殊快递方式向无锡正大公司发送催款函。对于泰富公司发出的快件,邓匡林在原审和再审申请中均认为,泰富公司无法证明快件中的文件是涉案催告信。但据泰富无锡正大公司透露,已收到该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快件邮件详情。泰富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出的快件中的文件为催函,无锡正大公司也已收到该快件。就快件而言,无锡正大公司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的快件不是催函。无锡正大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快件中的文件不是催函。综上,原审判决认为无锡正大公司收到的上述快件中的文件属于催函,有事实依据。据此,原判决依据该证据,并结合泰富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认定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并无不当。”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债权都需要债务人签字才算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注册地邮寄,但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营业地与登记地点不一致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快件,也应视为邮件已到达债务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圳市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县邵庄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判决中认为:“宏海公司在时效期限内向邵庄供应和销售。《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催收函》通过邮件发送。邵庄供销社第一次签收,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邵庄供销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点与注册地点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邮寄的文件应当能够到达邵庄供销社,红海公司已完成法定的维权义务。”2、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中收款地点,即使债务人在营业地点长期无人,也应当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主要是指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也注明了收款地点。因此,无论债务人变更营业场所或债务人腾出建筑物,是否未通知债权人,只要债权人去追偿,就应视为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陕西仁达生态农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有限公司、田江伟企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9年10月财政部于3月20日受理了涉案债权。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处分债权。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负责债权的管理和催收。银行在受委托管理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往催收债权。然而,仁达公司的营业场所却长期空置。农业银行大理分行、农业银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动,以及涉案债权人发布的公告,都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个案例。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仁达公司认为涉案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3、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撤回诉讼,也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自提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止。因此,提起诉讼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表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宁乡市中宇塑料有限公司、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中:商业银行函件主张权利、陈凯代为还款、泗县农村商业银行扣除利息均构成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者国家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布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的;失踪方住所地省级。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种主张权利的形式针对的是债务人下落不明、媒体发布主张权利的情况。公告必须在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中关于申请人河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对宏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及时整顿,以稳定交易秩序。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必须以权利人继续怠于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虽然前述法律规定对权利主张公告的相关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前述规定完全排除其他形式的权利主张公告的法律效力。本案实际情况是,国资公司接受债权后,立即向债务人发出公告,并得到债务人确认。此后,国资公司连续多次发布《河源日报》号收款公告。这些事实表明,国有公司不但不怠慢维权,反而在每次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发布催收公告进行维权。另一方面,《河源日报》属于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报纸《河源日报》上发布收债公告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使宏达公司认识到国资公司主张的权利的作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国有资产公司前述催收债务公告已中断诉讼时效。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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