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2015年5月9日,某县某公司新型MT2698出租车在轮台县沿31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4国道655.2GM处时,新型M-大中型牵引车与前方同向行驶追尾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乘客1死1伤、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损坏。出租车司机努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疲劳驾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某县某公司未对本公司非职工及驾驶该公司出租车的无注册司机努人进行细致、准确的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2015年8月24日,某县安监局对某县某公司作出2015]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县某企业向某州安监局提出复议。2015年11月20日,某州安监局依法作出巴安监局201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安监局处罚决定某县的。某县某公司不服,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新2822行初1号行政判决,维持安监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号行政复议决定巴安监复决字[2015]2[2015]某县某公司依法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新28行书4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新2822行初1号行政判决及安全监管处罚巴安监狱[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安监狱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2号。某州安监局、某县安监局不服某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新28行中43号行政判决书,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新兴神第196号行政裁定,责令该案由国家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号规定和刑塔字复12号规定,安监局具有对轮台市出租车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权力。县城,事故企业。
2、关于某县安监局对某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问题。某县某企业虽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该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按规定参与生产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该公司对此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对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公司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行为,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有效排查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措施不力。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3、上诉人安监总局有权对某县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规定的行为给予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第《安全生产法》号规定的行为明显,证据确凿,具有社会危害性,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关于本案争议事实应为交通事故而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道路运输行业既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也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第《安全生产法》条规定的,按照第《安全生产法》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院判决:
一、撤销本院新28行终43号行政判决。
2、维持轮台县人民法院新2822行初1号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安监部门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本案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号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交通安全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的运输企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轮台县安全生产局作为轮台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轮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是一般道路安全问题。关于一般道路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更多、更详细的与道路安全相关的规则。这些规则不仅适用于家庭、机构等非商用车辆,也适用于大量运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执行应当成为交通运输企业的总原则。但运输企业属于生产企业,也应当遵守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通用规定。对于法律对生产企业的一般安全规定,运输企业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认真执行。因此,除了对交通运输企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对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规定的一般安全生产义务和处罚。就本案而言,其职工教育培训义务为《安全生产法》。一般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义务和处罚措施,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生产企业自然也应该遵循和适用。如果运输企业只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一般规定,则不承担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任何法律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遏制。法院从第《道路交通安全法》条的基本原则和第《安全生产法》条的立法原意出发,综合考虑整个案件,认定某县某公司的行为适用第:010条的一般规定。-。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遵守国家授予的权限,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忠实履行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以实现互利经济利益的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法律上讲,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不存在上下级、主从之分。没有指挥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无论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所谓“对等”,就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获得的财产、服务或者工作成果与所履行的义务实质上等同;要求一方不得无偿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它要求禁止平移和无偿转让。
3、合同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成立。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独特原则。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变得越来越重要。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
1、是否签订合同是自愿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任何人签订合同都是自愿的,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不违法;
4、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补充或变更相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公平、合理、总体平衡,强调一方付款与另一方付款的对等,以及合同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和义务,不得出现欺诈行为,不得以恶意谈判为借口进行恶意谈判。签订合同;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终止后的整个过程中诚实、守信、合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
2、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情况,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习惯;
3、合同终止后,双方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合同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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