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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孙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开了一家餐馆。该餐厅建于2001年,经过当时区规划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村委会还给孙划了土地。缴纳了9000元的地基费后,孙在这块土地上盖起了楼房。餐厅一栋二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2016年3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孙氏餐厅纳入征地范围,实施单位为街道办事处。随后,街道办事处前来与孙某协商赔偿事宜。由于补偿金额较低,孙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签约期结束后,孙杨尚未签订合同。街道办事处突然给孙某发了《限期拆除违法通知》。通知称,孙某餐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孙先生被勒令在一周内尽快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事处将依法实施强拆。
孙无视了。一周后,街道办事处的人拆毁了孙的餐馆。孙某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庭后,街道办事处辩称,孙某的餐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该建筑属于违章建筑,街道办事处有权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是否合法?2、孙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具体而言,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强拆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孙某餐厅虽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但得到了区计经委的书面同意。考虑到长期以来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不善、产权管理不到位,孙某未能办理相关土地和建房手续并不单纯是孙某自身原因造成的。对此,直接认定孙某餐厅不妥,违法建设不会给予补偿,但应该给予补偿。由于强拆属于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确保孙某获得的补偿不低于其依法拆除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三、法院判决
1、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孙家餐馆行为违法;
2、责令街道办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孙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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