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6条会抓人吗知乎(刑法196条会抓人吗判几年)
1.是否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逮捕任何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者被没收财物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的;(2)使用过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告后不退还卡的行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逮捕吗?2、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款规定的“信用卡”是指他人持有的信用卡,但不一定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自然人明知是伪造的、无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您认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被自然人盗用,但实际上被盗用的信用卡是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也属于盗用信用卡。(2)“使用”包括窃贼本人使用和窃贼为不知情的第三人(间接正犯)使用。例如,A偷了一张信用卡后,指示12岁的B使用该信用卡。由于B没有责任,故A成立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窃罪间接主犯。使用您明知被他人盗用的信用卡也应被视为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一张信用卡交给乙,乙明知真相而使用该信用卡,则甲、乙均犯盗窃罪。虽然B并没有与A合谋盗取信用卡,但由于B在使用时明知该信用卡是A所盗取的,故应认为B使用A所盗取的信用卡的行为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三款。属于盗窃罪的一部分。【故,B、A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窃罪的共犯。[“使用”是指按照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不构成盗窃、使用信用卡。盗窃罪与买卖罪是否构成其他相关犯罪,只能分别判断。盗取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使用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也不构成盗窃罪。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人是有牵连或共犯。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使用信用卡不应当以数罪并罚。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即犯盗窃罪。也就是说,即使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规定,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
因此,就盗窃他人信用卡、ATM取款等行为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预防性规定,并非法律虚构。〔3)盗用他人信用卡并用于自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罪,构成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成立。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款规定,某些信用卡诈骗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这一点来看,该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而非预防性规定。即自然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原本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刑法仍赋予其盗窃罪的法律后果。正因为该款是法律虚构而非法律规定,所以该规定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行为人骗取他人信用卡,然后用于自然人身上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拾取他人信用卡用于自然人,不能认定为挪用罪,但也应认定为挪用罪。信用卡诈骗。如果有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也应认定为盗窃和使用信用卡。前述《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任何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均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书不支持这种观点。由于该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那么整个行为就属于盗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2、发现、诈骗、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而不使用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发现、诈骗、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使用的,应当根据使用方式认定犯罪性质。如果用在机器上,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用于自然人,则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侵犯财产属于使用行为,因此必须根据使用性质来认定犯罪,而不能根据取得不侵犯他人财产的信用卡行为来认定犯罪。总之,在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中,首先要确定被害人及结果的内容,然后确定是什么行为造成了结果,再确定该行为符合什么犯罪条件。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前一个行为是主要行为,后一个行为是从属行为,也不能轻易认为后一个行为是前一个行为的延伸,后一个行为是前一个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例如,受害人B去银行开户,银行的退休员工A主动接待了他。B声称他只需要存折,不需要银行卡。A独自去柜台为B开户,并告诉柜台工作人员,他需要存折和银行卡。由于柜台工作人员与A比较熟悉,他在顾客不在场的情况下为B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并一起交给了A。A将存折交给B,银行卡归自己所有。随后,B向该账户存入5万元,A则用其银行卡从ATM机上取款。显然,A某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因。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故应认定A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尽管A此前曾实施过诈骗信用卡的行为,但在本案中,该行为只是盗窃罪的准备行为,盗窃行为不能视为诈骗罪的延伸。而且,单纯诈骗信用卡并不能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3、抢劫信用卡案件应具体分析:信用卡被抢劫后,强行控制受害人,并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U抢劫的数额就是提取的现金数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胁迫手段抢夺信用卡而不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抢劫金额为信用卡本身金额,或者不计算金额,根据情况酌情处罚。信用卡被盗后事后使用的,应区别对待: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为抢劫罪和盗窃罪应分类金额)应受到并发处罚;随后用于针对自然人的,以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处。抢夺信用卡并当场提取部分、事后提取部分的,当场取得的财物以抢劫罪论处,事后取得的财物以盗窃罪论。在机器上)或信用卡欺诈,具体取决于其使用方式。),数罪并罚[117]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控制被害人,另一方明知帮助取款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A人抢走信用卡后,并没有控制受害人。如果B后来又使用了A抢夺的信用卡,则根据使用性质,B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4、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结算时私自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构成犯罪。盗窃罪。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拾取顾客信用卡后伪造顾客签名购买商品或者进行购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而,领取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收到发卡银行停止付款通知后,伪造他人签名并在特约商户为自己签名。对于购物,由于没有欺骗者和惩罚者,且财产损失人又是特约商户,因此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3.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其构成要件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物。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信用卡的通常用途,信用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的使用仅限于自然人。任何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机器上获取财物的,均犯盗窃罪。如果您使用所谓“涂改”的信用卡,您应被视为使用假冒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私自作担保,骗取他人财产的,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利用过期信用卡诈骗财物。无效信用卡的使用主体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仅限于自然人。任何人使用过期信用卡在机器上获取财物的,均属盗窃罪。3、冒充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发生在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时牌)。以自己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冒用的信用卡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被发现或获得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违反持卡人意愿的;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信用卡不构成犯罪。根据前述《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发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窃取、收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过,本书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仅限于自然人。任何使用他人信用卡在机器上取款的人都犯有盗窃罪。因为“冒用”一词本身就包含欺骗的含义,因此,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必然是一种欺骗他人对财产处分产生误会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存在机器“冒充”或“欺诈”的问题,因为不存在机器是否会产生误解的问题。只要按照操作程序操作,输入密码正确,任何人都可以从机器上取款;反之,即使是合法持卡人,只要不按操作流程、密码输入错误,也无法从机器上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8日第《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号指出:“领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刑法》第一条规定,‘冒充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书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原则。由于诈骗罪是以欺骗自然人为基础的,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时,并不构成对任何自然人的欺骗。而且,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相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4月2日第《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号明确规定:“明知使用或者购买、使用非法生产的IC电话卡,造成电信资费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之前司法解释的逻辑,如果行为人使用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在机器上拨打电话,就应该以诈骗罪定罪,显然,后者的司法解释是正确的,前者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持有他人信用卡,例如A盗取B的借记卡和身份证,记下借记卡卡号,然后偷偷将借记卡放回原来的位置。随后,A拿着B的身份证,冒充B向银行挂失,由于A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相信其但A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新的借记卡,而是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B借记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转至自己的另一张借记卡上。并非实际持有B的借记卡,应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行催告后仍拒不退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罪分子,应向合法持卡人通报。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人不是持卡人,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已将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行为种类,然后将这一类主题归入另一类。不宜进入持卡人账户再判定为恶意透支。
盗用他人信用卡的人不是持卡人;如果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并透支,则应视为有两种行为。虽然两者法益的性质相同,但应当认为透支行为侵犯了新财产法益,将其视为数罪更为妥当。也就是说,信用卡盗窃行为人对于透支部分不能被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而只能被认定为“虚假信用”。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对于没有透支部分的,无论如何使用,均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因此,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人应当以数罪并罚。此外,如果非法持卡人在ATM机上进行“恶意透支”,由于没有骗子或人员处理,“透支”部分只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实际用卡人并非持卡人,但可能与持卡人构成共犯;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持卡人的透支行为可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催收”包括书面催收和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向持卡人催收。向担保人或持卡人家属收取不构成“收取”。但只要持卡人透支且发卡银行实施了催收动作,持卡人意识到发卡银行根据信用卡的平时使用情况实施了催收动作,仍然不退钱,即使持卡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收到发卡银行的任何付款。收款也应视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信用卡案件解释》第: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后仍未退回透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显然,《信用卡案件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限制性解释,旨在防止善意透支行为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案件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目的非法持有”:一是明知没有能力透支数额较大的;已偿还且无法退货;第二,大肆挥霍无法退回的透支资金;第三,透支后隐藏、更改联系方式,以避免银行催收;四是潜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下级司法机关不能按字面解释这一解释。根据行为与责任并存的原则,透支时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或意图返还透支的目的,则因缺乏责任要件,无论如何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成立,需要有较大数额的诈骗行为。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的规定,前三项行为以5000元为较大金额起点,恶意透支以元为较大金额起点。发生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在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恶意透支金额按照超出保证金的金额计算。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罪或者本罪未遂罪处罚。以上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内容。会抓人吗?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您实施或者涉嫌信用卡诈骗,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数额较大,将被判处五年徒刑。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上述专业律师。律师将及时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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