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程序详细流程(征地拆迁补偿最新规定)
一、案情简介
李某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xx街道xx社区拥有一套房屋。房子位于集体土地上。李某于2009年向他人购买,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李某某的户籍从未在该村落户,也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19年,因省道拓宽工程需要,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李家房屋纳入征地范围。由于李某户籍的特殊性,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长时间协商,但均未达成共识。
2019年12月,街道办事处给李某开具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中写道:“您的房屋属于省道拓宽拆迁范围,房屋、土地是未经批准私自买卖的,为了公共利益,限您在两天内腾出房屋。”并用其他东西代替它。”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否则该街道将依法强制拆除。”
接到通知后,李某再次与街道办事处协商,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10月,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拆李某的房屋。
二、被告答辩
李某的房屋位于xx社区,属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由于李某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享受人口安置补偿。街道办事处只补偿了李某的房屋。至于住房补偿,有关部门已经公布了标准,但李坚持按市场价格补偿。结果,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但省道拓宽工程紧迫,村里其他居民也已经签了协议。为了公共利益,街道办事处无奈拆除了李某的房屋。而且,强拆前,李某已被明确告知拆除室内物品。李清空自己的物品后,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法院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时,应当向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有产权证书,在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之前,应视为合法有效。街道办事处因公共利益需要强行拆除李某房屋的,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补偿决定,然后将补偿款存入指定账户,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上述职责,直接实施强拆,超出职权,内容违法。
同时,根据本法第:010至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只提供了《行政强制法》,但该通知不能代替催告、决定等文件。因此,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从程序上来说是严重违法的。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李某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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