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车内多次侵犯女子视频(男子在车内多次侵犯女子犯法吗)
实践中,存在大量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况。当多人合作、互相怂恿时,更容易完成犯罪,侵犯合法权益的程度也更高。这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犯罪。只有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才能完成结果归属,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不被遗漏,犯罪准确定罪量刑。我们结合一个案例谈谈我们的看法。
郑某、宋某、王某利用虚假证件租赁汽车,并携带电棍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23时00分左右,宋某开车将郑某、王某某带到一会所门口,等待作案机会。
发现目标后,郑某、王某采用电棍电击等方法,将女子孙某强行带入车内。他们用胶带封住了她的嘴,并用绳子绑住了她的双手,使孙无法反抗或尖叫。宋某逃到一处偏远采石场后,郑某试图在车上强奸孙某。孙某自称患有性病,郑某遂以抚摸孙某胸部等方式强行猥亵孙某。随后,三人当场抢走了孙某的皮包、苹果手机一部、价值3485元、2800元及一张银行卡。
在三人的逼迫下,孙某透露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宋某、王某开车到农村信用社ATM取款元,郑某则在采石场再次强行猥亵孙某。
以下是基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请阅读和指导。
本案可能涉及的共同犯罪相关知识
关于共同犯罪,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主客观共同犯罪说和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说。本文对本案的讨论是基于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实施犯罪时,只需知道他们在一起“战斗”即可。参与者不需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图。因此,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的指控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共同犯罪论只解决了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将违法结果归咎于共同犯罪的各个参与者之后,共同犯罪论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剩下的就和共同犯罪论一样了。单独实施犯罪的,按照其各自的责任形式。,单独定罪即可。
例如:王和刘讨论一起给于上课。事实上,王某是出于杀于某的目的而想教训一下于某,而刘某只是出于伤害于某的目的。他对他拳打脚踢,导致某人当场死亡。如此看来,余之死的结果应归咎于王、刘。他们共同犯罪。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地位、特点,分为主犯、教唆犯和从犯。主犯是直接实施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应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均是正犯。主犯可以是多人,并构成共同主犯关系。实行结果归属原则:“一人成就,众人皆成就”;教唆犯是指引起或者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人;从犯是指在身体或心理上帮助主犯的人。教唆犯、共犯通过主犯的行为间接侵犯合法权利,狭义上也称为从犯。对共犯的认定和处罚采用“限制从属论”。从作用上看,主犯是主犯,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从犯必须是从犯。
本案情节中涉及的共同犯罪
三人涉嫌抢劫,系共同犯罪
郑某、宋某、王某三人合谋抢劫,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女子孙某的皮包、苹果手机一部、价值3485元、2800元及银行卡元。该行为涉嫌抢劫。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从三人在孙某抢劫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三人均为主犯。他们是同案犯。抢劫的结果应该归咎于三人。对抢劫罪的主犯,应当依照法定刑处罚。
三人涉嫌强奸、强迫猥亵、侮辱罪,系共同犯罪。
剧情一:郑某、宋某、王某发现目标后,郑某、王某使用电棍电击等方法,将女子孙某强行拉上车,并用胶带封住其嘴,并用绳子绑住其双手,使孙某无法反抗,喊叫。宋某逃到一处偏远采石场后,郑某试图在车上强奸孙某。孙某自称患有性病,郑某遂以抚摸孙某胸部等方式强行猥亵孙某。
从这个情节来看,宋某、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殴打孙某的行为,但至少为郑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肉体上或心理上的帮助。因此,二人与郑某两人均涉嫌强奸罪,其中郑某系主犯,宋某、王某为从犯。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是强奸罪的停止还是未遂?本文认为,即使女性患有性病,也不足以阻止强奸犯实施强奸行为。本案中,郑某的行为应属于停止强奸行为。相应地,三人涉嫌强奸罪均被缓刑。本案中,共犯并没有分离。郑某制止强奸后,又强行猥亵孙某。三人均涉嫌强迫猥亵、侮辱罪,系共犯。郑某系主犯,宋某、王某系从犯、从犯。
剧情二:宋某、王某开车到农村信用社ATM取款元,郑某又在采石场强行猥亵孙某。
从这一情节来看,郑某再次与孙某发生乱伦行为。虽然当时宋某、王某不在现场,但孙某的危险并未消除。即宋某、王某并未脱离同谋关系,应仍将孙某再次被强制猥亵的结果归咎于两人,三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从上述两起情节来看,郑某在性侵孙某的过程中与宋某、王某形成了从犯关系。从对孙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涉嫌强奸罪和强迫猥亵罪、侮辱罪两项罪名暂缓执行。三人涉嫌犯罪行为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郑某等三人虽然对孙某实施了三项行为,虽然犯下的罪名不同,但多项行为密切相关,且仅侵犯了孙某的一项合法权益,即性自主权。因此,将三人所犯的多罪归为一罪,从一项重罪处罚。由于强奸行为已终止,未对孙某造成伤害,本案应以强迫猥亵罪、侮辱罪处罚郑某。
结论: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中,郑某、宋某、王某涉嫌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两人涉嫌强迫猥亵、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应以抢劫罪和强迫猥亵侮辱罪处罚。其中,就抢劫罪而言,三人均为主犯;就强迫猥亵罪、侮辱罪而言,郑某为主犯,宋某、王某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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