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定的标准(自首的认定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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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投降的条件是什么?
准自首有两个条件:
一是主体条件,二是有罪认罪条件。
一、准自首对象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设立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但是,如果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遵守侦查人员的规定,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本案中,如果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即可认定其自首,成为合格犯罪嫌疑人。投降的主体;
被判处单次罚款的罪犯虽然没有入狱,但仍在服刑。如果如实供述执行期间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重要人物的罪行,也可以成为准自首对象;
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解释是有条件提前释放罪犯。
缓刑期间,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人在假释缓刑期间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可以设定为准自首主体。
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本质与准自首并无本质区别,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应视为自首。
由于行凶者主动承认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显然也主动向国家自首。
剥夺他投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2、从犯罪供述条件看,仅限于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如实供述以下罪行的,才能“与司法机关发生冲突”: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只有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属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才能“自首”;
属于同类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同类犯罪较严重的,一般从轻处罚。”但是,不能认为自首成立。
哪一条规定了自首的量刑?
移交的量刑,界定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具体规定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已明确规定:
“犯罪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是自首。
据此确定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自愿投降;
其次,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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