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资助儿子买房的钱离婚能要回吗(父母资助不如岳母铺路)
唐女士去世前,曾两次拿着父母的工资卡去银行取款,共提取了11.1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和治病。几个月后,唐女士遭遇车祸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女士去世后,唐女士的父母向女婿要钱,但对方拒绝了。于是,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金。
案例回放
段老师和唐女士是夫妻。他们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2006年生下女儿。虽然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富裕,但通过努力还是过上了有车有房的生活。
2013年后,由于疲劳等诸多原因,唐女士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她经常去医院,为此花了很多钱。2018年9月底,唐女士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车辆撞伤。后来她因救援失败而死亡。
唐女士去世前,急需用钱,曾两次向父母唐、杨借钱。2018年2月,唐女士拿着母亲杨的工资卡到银行提取了5万元。四个月后,唐女士又从父亲唐的工资卡上提取了元。
女儿去世一年后,两位老人发现女婿段老师有了新女朋友。两位老人今年年初在网上报案,将段老师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其贷款本金11.1万元。
法庭审理现场
本案是公公婆婆状告女婿贷款的案件。起因是由于发现女婿在女儿去世后另找对象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公婆婆认为这对孙女不利。
该案是在COVID-19疫情期间起诉的。为防止疫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大庆高新区法院全面落实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信息化手段,依托——移动微法院等线上诉讼平台,全面开展智慧法庭建设。在线立案和法庭听证会。“云”审判、网上执行等诉讼活动。
审判长王文娇受理案件后,通过办公电话、手机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远程沟通,并进行语音通话。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房贷还款手续、唐女士的住院史、病历等证据。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
段老师表示,他不知道妻子退出的事情,家里也不是特别穷,夫妻俩有工资保障。另外,第二原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笔钱被拿走后是否用于被告家属的共同生活费。另外,目前还无法确定妻子是否帮两位老人取了钱,并将钱交给了两位原告,无法研究证实。而且,从撤回至今,妻子和二原告都没有提及这笔贷款,二原告也从未要求还款,也没有任何债务证明,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段老师认为,即使妻子取了钱,也是经过了二原告的同意。作为妻子的父母,第二原告给了妻子一张银行卡,属于父母的经济资助行为。这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一种无端行为。给予行为不应该是一种贷款。综上,该物品应当是双方之间的赠与,故应驳回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赠与还是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如何定性。是自然恩赐还是私人借贷?
关于焦点一: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第二原告认为,借款关系不需要双方存在书面借款合同。由于双方作为父母和子女的特殊关系,没有要求唐女士出具书面声明,这完全符合现行惯例。唐女士从第二原告账户中提取资金后,如果将钱交给第二原告,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是该笔钱用于偿还被告的房贷和唐女士的医疗费用。
被告段先生坚称二原告无法出示贷款凭证,仅举出银行取款凭证、房贷还款手续、唐女士住院情况、医药费等证据。这些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房贷还款和住院费用与妻子唐女士提取的两笔钱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这笔钱都是夫妻俩自己的钱;另外,银行提款证明只能证明妻子已经提款,但不能证实该笔钱的去向极有可能帮助第二原告提款。综上,双方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关于焦点之二:父母给予孩子经济帮助的性质。原告认为,女儿结婚后与被告结为夫妻,从法律角度看,她没有法律义务给女儿钱。之所以要付款,完全是因为女儿身体不好,经济拮据。为了帮助女儿,她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了唐女士,帮助她渡过难关。天下的父母都怜惜自己的孩子。这是正常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给孩子的钱就是礼物,因为第二原告没有法律义务向已婚的孩子提供钱。
被告段先生认为,银行提款凭证上的签名虽然是其妻子的签名,但这并不能证明该笔钱的去向。即使这些钱是妻子用的,那也是父母对孩子的经济帮助。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免费的礼物,钱也是一种东西。提款时捐赠已完成,无撤销条件。因此,应驳回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后认为,二原告及其女儿唐女士虽然没有书面欠条,但他们是父母和子女,两人的金额贷款金额并不大。面对没有书面收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也比较常见,且二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唐女士的借贷关系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二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第二原告唐女士。至于被告辩称第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资金流向,根据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因无相关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责任。经核实,住房贷款和住院费用确实是唐女士支付的,故该抗辩不予采纳。由此,第二原告与唐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我国法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父母没有法律义务抚养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被告关于涉案款项系二原告对其女儿唐女士的经济帮助,属于无偿赠与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贷款利息或还款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贷款应为无息贷款,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唐女士与被告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和治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借款人唐女士已死亡,故被告段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先生向两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1万元。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主审法官王文娇表示,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经济帮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而且大多并不清楚是贷款还是赠与。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常常明白,父母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是父母对孩子义务的延伸。但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律义务抚养他们。
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是否抚养成年子女由父母自由决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向儿童提供的经济帮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愿意捐赠,否则应视为以救助为目的的临时贷款。子女应该有偿还的义务,不能被视为天赋。否则,无疑会给社会带来损失。它鼓励“啃老”行为,不符合当前主流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对于成年子女来说,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地为他们做出贡献,实在是太苛刻了,法律也不支持这一点。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资助应当是私人借贷法律关系,而不是无偿赠与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教师应当偿还上述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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