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可以通过协议免除吗(赡养义务能否约定免除)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与王某共有3个孩子,分别是小A、小B、小C。1985年,张某夫妇与大儿子小A、次子小B签订了赡养协议,规定由小A抚养母亲张某和小C。他的次子小B将抚养他的父亲王。后来,父亲王去世,二儿子下葬,母亲张开始独自生活。2014年,张带着三个孩子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比昂则要求与二儿子小毅住在一起。
大儿子小佳说:他一直支持母亲,但母亲因病要承担太多赡养费。二儿子小毅说,当初一家人分居时,约定母亲由大儿子小阿赡养,父亲则由自己赡养。他已经按照协议赡养了父亲,埋葬了父亲,所以他不能再承担与长子肖贾同样的责任;小女儿小怡称,C声称自己在赡养费协议中没有明确自己的责任。
法院认为:
虽然长子小A和次子小B于1985年签订了分居协议,并按照分居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小B和小女儿小B的法律责任。他们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愿意由二儿子小B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与二儿子小B生活,大儿子小A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大儿子小A承担了原告张某一半的医疗费用。儿子小毅和小女儿小B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医药费。
抚养协议可以免除某些孩子的抚养义务吗?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一款:经老年人同意,照顾者可以签订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经张某夫妇同意,两人签订的赡养费协议有效,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二儿子小毅已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但根据《民法典》号第1067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合法的,并由身份决定。支持协议可以分配支持责任,但不能免除其他护理人员的义务。
在农村,如果有两个孩子,往往会有这样的协议,每个孩子照顾一个老人。虽然小A和小B约定各自负责赡养父母,但这只是内部分担赡养费用,并不意味着对方没有赡养对方的义务。特别是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其他孩子仍然对母亲负有法律抚养义务。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看出,赡养费协议本质上是照顾者之间的协议。家属虽然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但不是合同的主体。本案中,一名家属去世,导致赡养协议的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环境的变化。那么尚存的家属就完全有权享受所有家属的赡养义务。这也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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