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房屋在不知情下强行被拆应怎么办-)
在征地过程中,老百姓偶尔会遇到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强行拆迁的情况。虽然法律不允许这种强拆,但强拆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这种强行拆除往往是突然的,而且往往是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多人都听说自己的房子被拆了,赶到现场时只剩下一堆瓦砾。这个时候我们如果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去告谁呢?拆迁谈判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在这些部门中准确选择被告?
明确知道是谁强拆
首先,最简单的情况是,如果你明确知道强拆的责任人是谁,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强拆的主体,可以直接将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命名为强拆的行政机关。被告。包括是否明确知道并有证据证明县政府实施了强拆。也可以直接将县政府列为被告。
当然,也有强拆的情况,你知道谁拆迁的,但不能以负责拆迁的单位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对此,行政机关委托本单位实施强拆的机构可以作为被告。
或者由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拆迁,同时法律、法规没有授权该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授权如果他们采取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必须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不知道是谁强拆的
如果房屋被强拆,又不知道具体是谁实施的,可以看看谁做出了强拆决定,做出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没有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行拆除房屋不服提起诉讼的,但有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有异议的,例如对强行拆迁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活动,被征收人提起征收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辅助推定强拆主体
除上述情况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出具的其他文件来判断,如限期拆迁通知书等;或者了解是哪个行政机构与周边其他被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由谁负责与其他拆迁户进行沟通。您家人的赔偿谈判和沟通的行政机构。您也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询相应的强拆主体。你甚至可以关注当地的新闻,看看相关行为是否已经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以及上面报道的拆迁对象是谁。通过上述方法,可以进一步确定强拆主体。
我们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强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非常重要。
如果房屋存在被拆迁风险,应及时对整个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并尽量将贵重物品移走。
一旦发生强行拆迁,在保证拆迁过程中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对拆迁现场的人员、车辆以及拆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并及时报警,确定拆迁主体。拆除以及发生拆除的事实。强拆后,尽量对受损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留受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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