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不能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不能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审查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律师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并决定中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律师补充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构成犯罪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情况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案件不服或者受理后行政复议期满未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期满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会暂停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并决定中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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