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申请书范文(林权证丢失了可以补办林权证吗)
在山林权属纠纷中,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除审查最新的《林权证》的林权外,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将审查土改期间的土地权利,“四整”时期和“林业三整”时期。以森林所有权文件为基础。此类案件往往历史较长,案件整体情况也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可以去繁复简,对《林权证》的发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诉讼。今天,笔者就为大家带来一起发生在广东惠州的林权纠纷案件。1、案件简介:A村民组和B村民小组在2006年林改期间均获得了《林权证》,双方指定的《林权证》的四个范围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后来,山农场被纳入征用范围。A村民小组发现了这一情况,且由于B村民小组顺序发出《林权证》,确权部门没有带纠纷双方代表到现场指认边界,也没有依法予以公告。因此,A村民组认为B村民组的《林权证》不合法。随后,他委托律师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B村民组的《林权证》。一审法院认为,林权证是确权机关在核发B村组《林权证》时,未依法予以公告,程序违法。但如果撤销,各村组的林权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本决定仅确认B村组《林权证》的发放程序违法。村民A组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案例分析《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登记机关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四条要求登记林权时,山场四方面必须明确,面积必须准确。经相邻单位依法认定后,将逐步进行审查。本案中,机关确认部门在签署B村组确认编号《林权证》时,没有到现场辨认边界,也没有进行公告。显然,B村组《林权证》的签发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证书上注明的面积也不准确,颁发证书的依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规定“程序……明显不当”,故B村组《林权证》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三、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修改判决,撤销B村组《林权证》。四、案件概要尽管基于山林权属纠纷的复杂性,即使确权部门在前期确权过程中尽力履行相关手续,最终也可能会出现林权重叠纠纷。但如果早些年确权部门把程序履行得当、妥当、完整的话,那么当纠纷最终解决时,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就能轻松处理。本案中,在征地过程中发现A村民组与B村民组之间存在《林权证》范围内的重叠。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林改时期确权部门工作不细致、程序违法有关。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因为B村组《林权证》的签发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行为,也导致该证书的签发失去了事实依据。因此,即使从公共利益和稳定的角度考虑,也应该撤销B村组的《林权证》号,而不是仅仅确认违规行为。征地拆迁维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关注各项维权程序的时限,还要慎重选择启动哪些法律程序。
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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