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没满月 休息算不算钱(离职不满月有法定节假日)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关于当月社保缴纳问题,最常见的回答是:如果当月15日之前入职或15日之后离职,用人单位将缴纳社保费。当月的工人;否则,雇主将支付该工人当月的工资。如果您在15号之后入职或在15号之前离职,则当月不支付任何费用。很多工人听多了,甚至认为这个操作是正确的。很多劳动争议都与社保缴纳问题间接相关。众所周知,社保缴纳实际上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但部分仲裁索赔的确认将直接关系到后续保险关系的建立。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类似的话题:如果你半个月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缴纳当月的社保?
1.法律规定的层次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只要员工当月工作1天,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上述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当月每天上班应当缴纳社保,但从行政处罚规则和劳动仲裁调解标准来看,基本可以判断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尤其是2020年及以后,国家目前对社保缴费问题控制得非常严格。
2.实践水平
很多单位内部规定15号为截止点,即当月15号之前入职的,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加入公司的,当月不发工资;离职亦同:当月15日之前离职的,不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的,不缴纳当月社保。如果您离职,您将在当月支付工资。以此类推,主要原则就是看当月的受雇天数。如果超过15天,雇主当月支付,雇主“不觉得损失”。不足15天的,同意不付款。
但这只是从操作层面来说,目的只是为了方便hr合作伙伴内部操作。但这种操作与上述法律规定严格相冲突。当然,如果我们同意工人的意见,遵守这些规则,那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员工后悔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原则分析
虽然各地社保运营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甚至要求你当月入职,下个月申报,直到下个月才能缴费成功。但各地实践的差异,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强制缴纳当月工资的法定义务。
(2)类似规定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已建立,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两项规定都有时间要求,但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仍为劳动者参加工作、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不会是因为缔结时间晚了,劳动关系也晚了。成立日期;
同理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与第58条规定的要求相同。用人单位需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缴费起始月份仍为职工参加工作、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行权月份。并不意味着仅仅因为社保登记日期在下个月,社保缴纳是在下个月,这也是间接避免缴纳社保费,必然不会得到支持。
当然,如果劳动者入职三天,离职前未参保,笔者认为该月的社保公积金是不需要缴纳的。即使这三天跨越了两个月,也不需要缴纳下个月的社保基金。的社会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还没来得及缴纳社保之前就离开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因为缴纳社保需要提供雇主有时无法获得许多工人的个人数据,因为所谓的法律并没有让人们这样做变得困难。
4.法律咨询
对于当月入职的人员,尽量安排在月初入职,以便用人单位“自然”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
对于当月离职的,尽量安排在月底离职,让单位“心甘情愿”地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
不建议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要求劳动者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的;
建议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避免因工伤造成高额赔偿风险;也避免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建议劳动者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实践中,工人为了获得更多工资而拒绝缴纳社保的情况很常见。这是一个非常不明智的选择。通常,他们只看到眼前的好处。社会保险是国家统筹安排的对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综合保障。如果遇到这些问题,又不缴纳社保,严重的话,多一点钱也解决不了。得大于失。
嗯,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劳动法领域的争议各地不尽相同,也难免存在缺陷。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总结。请纠正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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