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归女方的协议书(汽车归女方所有)
男女离婚时约定,一辆雪铁龙汽车两年内由男方使用,两年后转让给女方,并注明车牌号。离婚后,男方更换了同车牌号的丰田车。
该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男子配合其办理丰田汽车的车辆登记及过户手续,并赔偿其因非法使用该车而造成的损失。车牌。此外,该女子在北京申请客车配置配额未成功。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女方能否根据离婚协议取得北京车牌的使用权;
2、丰田车可以过户到女方名下吗?
一审法院认为:
如果男方离婚后购买了一辆丰田紧凑型汽车,则不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男女的共同财产。车主通过行政许可而不是通过金钱支付的方式享有车牌使用权。车辆牌照没有货币价值,北京车牌也不是当事人的财产。女子的诉讼未获支持,驳回女子的诉讼。
该女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涉案车辆过户登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1.关于女性的北京车牌和车辆权利与男性的丰田汽车产权的等级关系。
北京车牌没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调控和分配范围。它使公众有资格在北京拥有乘用车。当北京车牌涉及的权利与车辆产权发生冲突时,授予北京车牌资格可以有效满足协议双方的期望,让双方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有利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实践,应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车牌的权利。
2、关于北京车牌和车辆的拥有情况。
车辆可以转让,但车牌不能转让。本案中,北京车牌与车辆属于不同民事主体。在优先保护北京车牌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车辆与车牌在过户登记过程中也密不可分。考虑到男方在更换车辆时未履行约定有过错,女方无过错,并基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应认定丰田汽车汽车属于女方,女方应对男方进行赔偿。
3.涉案车辆过户、登记、过户条件审核。
女方与男方婚姻关系已持续一年多,且在北京没有注册客车。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符合转让登记条件。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男方名下的丰田汽车属于女方。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登记及过户手续,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女方。女子自愿赔偿男子5万元,并在交车后十天内办理了丰田车的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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