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内容(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有哪些要求)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判处死刑的案件提交有权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这是一个特殊的程序。那么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呢?是否会影响死刑复核案件的结果?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
一、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的工作,
1.与当事人会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委托人。实践中,只要规定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大多数看守所基本都是允许的,但也不排除看守所可能设置障碍阻止律师会见。派对。
2.分级。《办法》明确规定,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律师审查室。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查阅、摘录、复制案卷材料。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阶段,审判长往往会就相关事实问题向下级法院甚至公安机关调取补充证据。律师应积极与法官沟通,及时审阅较为重要的材料。
3、参与刑事民事调解工作。死刑复核不予核准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遵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亲自或通过下级法院进行刑事民事调解,被告人支付赔偿金,取得受害人的理解,甚至受害人不再有强烈反应或情绪,实现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辩护律师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4.提交书面材料。《办法》规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事后收集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送交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当面发表意见时提交;尚未立案的,可以送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5、特殊情况。死刑复核律师在死刑执行前不应轻易放弃。如果认为事实、证据存在问题或者被告人提供报案线索等,即使死刑已经核准,律师仍应保持适当的关注,并与法官和被告人亲属进行沟通。保持一定的沟通,力争在执行前暂停执行。
二、死刑复核中的共同辩护思路
1、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
事实和证据是死刑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死刑复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最重视的部分。律师应重点寻找一审、二审证据体系的缺陷和突破点,利用这些点突破现有证据体系,确认被告人犯罪应判处死刑。例如以下几种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例如,在被告人刘某抢劫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虽然证实刘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但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不符。刘父的证词中关于刘出生日期的说法也不一致。后来,由于无法合理消除证明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本案没有批准死刑。
死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认定。例如,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案件中,赵某某及其同案被告人在共同贩毒犯罪中各自的贡献不详。案件起因后来证实,赵某某在贩毒共同犯罪中扮演了最主要的角色。证据不足,未批准死刑。
侦查机关工作存在漏洞。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但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机关仍然常常按照普通案件的标准建立证据制度。这里有很多空间。例如,在被告人尹某故意杀人案中,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被害人右脚西北侧地面有少量血块;血块所在的地面上有两块不规则的石头,上面还附着着血迹和头发。但公安机关并未对上述物证和痕迹进行鉴定。据尹某供述,受害人抓伤了自己的胸部和双手。尹尸体的照片还证明,他的胸部和双手都有受伤。但公安机关尚未对尸体指甲内的残留物进行提取、检验或鉴定。尹某供述,作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裤子上有血迹,于是将作案时穿的衣服清洗掉。其父亲也作证称,事发第二天,他看到尹某的衣服挂在屋檐上,并帮忙收起来。但公安机关并未提取衣物,也未对可能残留的血迹进行检查或鉴定。本案虽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因未依法及时提取、鉴定相关物证和痕迹,未批准死刑。
DNA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被称为“新一代证据王”,往往在死刑案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很多时候,即使被告人不认罪,只要用DNA鉴定作为直接证据,也会成为铁案。但事实上,DNA鉴定作为专业人士依据科学方法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并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判断。不管涉及到概率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工作错误。例如,在刘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中,作为定案依据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文件中的检测程序、数据表格和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女性死者的基因位点标记为XY,关键检验材料的标记序列号记录有误,委托检验日期晚于鉴定书出具日期。审查阶段虽已进行更正,但因无法合理解释上述错误,未获批准。
被告人的举报。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被告人的举报和爆料,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与复核法官保持沟通,询问进展情况。此外,还要仔细询问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是否也提出过举报线索,是否得到答复。例如,在林某某贩毒案中,二审期间,林某某举报了他人多项重大犯罪行为。二审法院未提请公安机关核实执行,遂作出维持死刑的裁定。因此,在随后的审查中,没有批准死刑。
2、政策和量刑方面存在利好因素。
死刑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如上所述,进行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不仅要有法律素养,还要有一定的刑事政策水平。要关注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与死刑有关的事项。其他相关文件和案例的收集。死刑复核和不核准案件越来越注重政策控制和量刑考虑。由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仅举几个律师应考虑的因素和对策:
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的特殊考虑。例如,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案中,张某一直以务农为生。他因家庭经济困难,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处于受命受雇的犯罪境地。归案后,他认罪态度良好。他是初犯和偶犯,而且还要抚养多个未成年子女。死刑未获批准。运输毒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仅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来确定处罚的轻重。辩护律师应当熟悉毒品犯罪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刑事政策。对于受指使、受雇运输毒品以赚取少量运费的人,其适用的处罚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同。从一个角度进行辩护。
因自由裁量因素而未批准死刑,且符合刑事政策从轻处罚的。例如,被告人宁某某故意杀人案,就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刘某某、万某某先后与被告人宁某某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责任重大,本案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宁潜逃回家后,因父亲报案而被捕。近亲属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应当考虑。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政策因素,律师在辩护时不仅要关注法定从轻情节,更不能忽视酌情情节。比较常见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亲属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宽恕、发生民事冲突、亲属之间犯罪等。决定生死的往往是量刑情节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如上所述,在此类案件中,律师应特别关注民事赔偿的作用以及受害人在辩护中的理解。应抓住与被告人家属沟通的机会,说明可能的法律后果,并积极与复核法官沟通。联系、提供支持并积极配合法官处理受害方的工作。
死刑复核程序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保障。死刑案件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过程,对于提高死刑复核办案质量、落实“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