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签协议补偿款却打好了怎么回事(还没有签协议 公司就停止我打卡)
一、案情简介
王某,山东省菏泽市人。他在市xx县有一家商店,用来销售肉制品。具有合法的财产证明和营业执照。
2019年10月,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王某的店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安置补偿工作。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上门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由于补偿标准较低,远低于市场价格,王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此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与王某交涉。此后,王店周围的其他商铺陆续签约,一家垃圾填埋场公司开始拆除签约房屋。2020年1月,王某离开县城出差。当他回来时,发现自己的店铺已经被拆了。
王某很生气,去找住房城乡建设局,但住房城乡建设局却说是废品公司不小心犯了错误,王某应该去找废品公司。王先生无奈,只好聘请律师,作为被告向住建局提起诉讼。庭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授权或组织人员拆除王某的房屋,是矿渣公司工作人员拆除的,与该公司无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强拆主体如何认定?2、强拆合法吗?
关于重点一:应确定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工作。”
具体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启动征收程序。此时,房子正在拆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他当事人非法拆迁的,法院可以推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辩称:“王某的房屋拆迁并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或组织人员进行的,拆迁是矿渣公司工作人员所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关。””法院没有受理。
关于焦点二:强拆明显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政府应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起诉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可以予以拆除。”
具体而言,本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与王某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是允许其委托的渣土公司直接拆除王家的房子。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三、法院判决
1、确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拆房屋违法行为;
2、责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王某的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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