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争讼离婚怎么判(生前争讼离婚协议书)
鲁发案462
妻子以夫妻关系破裂、不住在一起为由向丈夫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个月后,丈夫遭遇车祸,五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妻子要求分割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割?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分割了多名家属共同拥有的死亡赔偿金。
案件简介
徐某与吴某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已再婚。吴B、吴C是吴A与其前妻的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到历城法院提出与吴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声称自己与吴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婚前并不十分了解,并没有建立良好的情感基础。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又因徐某要照顾儿子读初二,所以一直与吴某分居。吴某甲辩称,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历城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禁止徐某与吴某佳结婚。离婚。
2021年12月20日11时左右,未涉案的朱某与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受伤。其后因医治无效于2022年4月13日去世。2022年10月28日,历城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徐某、吴乙、吴乙应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中,确认徐某、吴某、吴乙、吴乙应领取死亡赔偿金847,188元。徐某、吴乙、吴乙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发生争执。徐某认为,他和吴某是夫妻,两人都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要求死亡赔偿金的40%。
法院审理
徐某曾起诉吴某离婚,并在离婚案中表示自己与吴某关系破裂,分居。吴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吴乙、吴乙对其进行照顾并支付各种费用。根据相关费用事实可以得出,徐某死亡时与吴某虽有婚姻关系,且是近亲属,应分担死亡赔偿金,但其亲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吴甲、徐某生前的赔偿相对吴乙、吴乙明显较低,故应给予徐某较小的死亡赔偿份额。对于徐某主张吴某赡养费的主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支持徐某提出的赡养费、吴某工资损失的主张,也不支持徐某依赖吴某赡养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有收入来源。考虑到徐某与吴某分居,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密切依赖关系,不能合理推断徐某依赖吴某赡养。事实上,故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徐某主张获得死亡赔偿金元的40%,合计.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支持徐某承担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是适当的。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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