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2022年孩子抚养费标准表)
案情基本情况:2015年3月,刘某某与周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于201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取名周怡。刘某与周某婚后关系正常,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为此,刘某于2018年12月回到父母家,与周某分居,直至……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3月,刘某某与周某某确认恋爱关系。两人于201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取名周怡。刘某与周某婚后关系正常,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为此,刘某于2018年12月回到父母家,至今与周某分居。刘某某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提出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解,夫妻关系确实破裂。非婚生女儿现由周某甲照顾,两人住在一起。刘某某就此案提起诉讼,请求:1、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周某某与周某某A生活,刘某某不承担赡养费;3、周某某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刘某与周某离婚;2、婚生女儿周乙由周甲抚养,刘某于每月15日支付每月赡养费1500元。先付钱吧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的每月1500元赡养费明显过高。其目前无业,涉嫌犯罪,无经济能力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1500元赡养费。元/月。一审明知其无工作且涉嫌犯罪,主观认定赡养费金额为1500元/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周A和周B都生活在农村。即使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子女抚养费也远低于每月1500元。综上,我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赡养费的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负责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无固定工作。现居住于市。2020年,市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为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参照上述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刘某某目前已取保候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降低赡养费标准。因此,决定刘某某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直至婚生女儿周某某独立生活为止。综上,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条:准许刘某某与周某离婚;2、将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修改为:婚生女儿周某某离婚,由周某某抚养孩子,刘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儿周某某某B生活为止独立缴纳,每月15日前缴纳。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特殊情况下赡养费标准的合理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费用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夫妻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处理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即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子女的抚养权,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赡养费的标准数额,为此,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条在其第49条中对此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负担有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扶持金额。特殊情况,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根据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三个因素。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操作采用以下标准: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抚养费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其次,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扶持金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20%至30%。确定%比。
当然,上述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标准显然是正常情况下的数额标准。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确实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原则上仅规定“上述比例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有必要根据赡养费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平衡的把握。从上述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基本原则来看,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显然应该限于正常合理的范围,应该按照当地普通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标准来衡量,然后由父母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分摊。负担能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在尽可能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量使赡养费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不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的负担,也不致使赡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付款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这使得父母双方都能承担适当、平衡的负担。”也就是说,要坚持“平衡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的合理标准。例如,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取保候审。与正常情况下拥有完全自由的家长相比,显然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少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而刘某某现居住在市,无固定工作。若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无固定收入,按同行业平均收入,即市私营单位职工2020年平均年工资为元。按月薪4131元的20%至30%计算,金额也是826至1239元,但不足1500元。一审判决裁定刘某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明显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章确定标准。刘某某本案情况特殊,因此其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即可以考虑适当低于20%的比例标准,即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提到20%的计算。826元。二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刘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这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利益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应支付赡养费一方的特殊情况。在两者实现合理合法平衡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只是常见情况之一,即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要支付子女抚养费。收费方“可以适当减少”。实践中,除了本案这样的情况外,这种情况在应当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患有重病、有残疾、或者因犯罪被拘留等情况下也比较常见。这些情况可以视为特殊情况,在判决时可以适当降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标准。当然,从实践来看,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与父母承受能力”的角度出发,对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把握可归纳如下:1.普通家庭生活在需要标准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特殊情况但不直接抚养子女,且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有特殊情况有被拘留、重病、残疾等情形的,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适当减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应适当提高子女抚养费标准。如果父母均无上述被拘留、重病或残疾的情况,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收入水平远远超过当地一般收入水平,而另一方的收入水平处于平均水平甚至没有固定收入,则特殊可以考虑并考虑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对方子女抚养费标准;反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没有固定收入,而另一方的收入远远超过当地一般收入水平,也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可以考虑对方赡养费的支付标准。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高赡养费标准的,计算比例应适当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的“20-30%”的3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降低赡养费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低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的“20%~30%”的2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支付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项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负责两个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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