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法事实不予立案叫理由吗(无犯法事实不予立案叫理由吗为什么)
刑事不予立案怎么办
1、不予立案
评价点一:是否符合不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二)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的;已被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对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不起诉或者撤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律另有规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评价点2:通知和服务程序是否及时落实?
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立案通知书将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并退回案件材料。
评价点三: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复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件情节严重、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评价点四:刑事复议和不予立案审查案件的审查要点
对于已受理的刑事复议、审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审查机关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有证据表明指控行为涉嫌犯罪;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
评价点五:是否按要求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并答复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副本送交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不予立案的原因答复应精准化
对不立案理由的答复应当准确。
作者:叶更庆毛伟成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刑事诉讼的大门。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来说,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后向侦查机关投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手段。法律为侦查机关立案审查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范,也要求侦查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以便控告人能够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然而,在我代理的多起刑事起诉案件中,我发现侦查机关在准备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通常会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理由回复原告。笔者认为,调查机构的这样的回应过于宽泛,并没有提供真正的法律指导,也没有平息怨恨。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对抗。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决定不予立案时,应从犯罪事实和定性要素两个层面给控告人一个更加明确、详细的答复。
首先,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对原告不立案理由的准确答复符合法律解释和字面解释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检举、移送的材料,认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原告不立案的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控告、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案由和来源、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和举报人,同时通知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规则》都在侦查机关决定不立案后,为控告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要求侦查机关向控告人明确说明不立案的原因。案件和法律。依据。《公安部规定》虽未明确规定,但应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通过答复,控告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不立案的原因和依据,更好地理解侦查机关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也有利于原告更好地了解事实、了解法律,使原告信服。让控告人清楚地了解自己与侦查机构之间的差异,更好地引导控告人在下一阶段通过正确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司法机构的权威和信任。
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无犯罪事实”等刻板答案来回应指控者,这完全让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付之东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予立案的案件,当然都是侦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的案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废话。控告人向侦查机关提交相关事实材料提出申诉,但侦查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控告人需要知道的正是侦查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理由。“没有犯罪事实”这句老话是说了,但根本没说。只有侦查机关准确回答控告者之间的分歧,这个答案才真正具有实用价值。
其次,对控告人的准确答复也是控告人进一步复议、审查、申请立案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和细则,控告人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和申请立案监督。但为了通过上述程序更加准确、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犯罪事实和构成要件的定性方面准确了解不立案原因是必要前提。
一方面,如果控告人在收到侦查机关准确答复后接受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了解不立案的原因,可以放弃进一步无意义的复议和审查,这也有助于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如果控告人不同意不立案理由的,也可以在复议、审查、立案监督程序中进一步补充该理由的材料,并提出自己的申辩和意见。使程序更高效、更实际效果。现实中,进入复议审查程序后,复议机关会收到初查部门的全部材料和完整意见,但一般不会再听取原告的意见和申辩。只有在不予立案决定中作出准确答复,控告人才能在申请复议、复核时进行有效的抗辩,复核过程才能更加有效。
特别是在原公安机关复议过程中,原不立案决定经过原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经常实施复议程序的部门是公安法制部门。也就是说,复议程序是公安法制部门对其已经批准的立案决定进行的第二次审查。如果前期侦查机关不能对不立案的原因给出准确答复,原告在复议过程中就无法做出有效的补充和辩护,复议过程就完全没有意义。
此外,调查机构对控告人的准确答复,也有助于化解旧怨,更好地引导受害人通过合法、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司法工作也不断强调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侦查机关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给出的死板、公式化的答复,使得上述目标完全不可能实现。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只是一张冷傲的面具。只有司法机关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给原告准确的答复,并辅之以耐心细致的解答,才能让原告信服。即使控告人仍不能认同侦查机关的决定,仍能感受到司法机关的认真、负责和平等尊重,从而合法有序地申请下一步复议、复核。通过这样,控告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不立案的原因和依据,更好地理解侦查机关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也有利于原告更好地了解事实、了解法律,使原告信服。口头施教还可以使控告人清楚地了解自己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差异,防止其将自己的不满和不满转嫁给司法机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虽然距离最终定罪量刑还很遥远,但绝非不重要。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侦查机关对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程序;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被挡在刑事诉讼之门之外,让无辜人民受到保护,免受刑事调查。在重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今天,刑事立案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想象,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当事人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后将受到怎样的打击。只有司法机关放下幌子,从犯罪事实和犯罪定性要件两方面向原告提供不立案的确切理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保障。法律权威得到更好维护。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真正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报了案不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必要满足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定要了解
我们常说报警难,但其实报案和立案不一样。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是有法律标准的。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老抱朴法”想必大家都应该明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权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有犯罪事实
:即已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主观臆想。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例如,无责任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出于自卫、紧急避险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以及从事对社会有益的业务等。又如,盗窃行为不符合当地盗窃刑事立案标准的,不能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侦查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侦查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
由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省级以上。
(2)自诉案件,
但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案件;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接到通知后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件;
职务案件。
军人渎职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负责查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与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性质相同。因此,军队安全部门可以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拘留、预审、逮捕等职权。
犯罪分子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60条: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同等的职权。
《海关法》第4条:国家
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侦查所辖范围内的走私犯罪。
、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公安机关侦查走私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侦查、拘留、逮捕、预审职责。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如下图
当然,《旧抱朴法》解释说,不立案并不意味着不予立案。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即使不立案,也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即:出具书面“
不予立案通知书
”并告知其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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