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债务 > 正文内容

刑法193条贷款欺骗罪司法解释最新(刑法193条贷款欺骗罪司法解释全文)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7

一、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司法解释

(1)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分析

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中,金额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金额超过1万元的贷款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挥霍贷款,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的;

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绝偿还的。

2.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前者是指金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后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为骗取贷款,向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携款潜逃的;

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其财产应被没收:

虚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的;

2、利用虚假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提供超出担保物价值的担保;

5、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的。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相反,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欺骗手段,也不能以犯罪论处。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撤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

根据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湖南省长沙市最高人民法院第《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号文件精神,成立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审理论坛。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来说,如果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无偿还能力,骗取巨额资金;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利用诈骗资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5、逃跑、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物以避免返还资金;

6、隐匿、毁坏账户,或进行假破产、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的行为;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仅仅因为财物无法返还而以金融诈骗罪处罚。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主观要求不同。这是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两种犯罪所采取的手段虽然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并有归还意愿的。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的。

两种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数额标准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情节标准是本罪多次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或者有其他情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要诈骗贷款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贷款诈骗,情节严重的均属加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此外,两种犯罪的法定刑也不同。骗取贷款罪分为两个级别。第一级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级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级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级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比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要轻,而且差距不小。

界定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即非法占有是否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诈骗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获取贷款,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人的主观因素复杂多变。它们处于思维阶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很难判断他们的主观目的。然而,思想支配行动,行动反映意识。

因此,我们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仅看其获得贷款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其获得贷款后处理贷款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高风险投资、挥霍贷款、携款潜逃、隐匿贷款去向、拒绝归还贷款的应当认定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且只要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行为,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达到法定金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的,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

以上是小编对《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以及《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等相关拓展知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贷款诈骗罪与诈骗贷款罪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91737.html

刑法193条贷款欺骗罪司法解释最新(刑法193条贷款欺骗罪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