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的程序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 裁定变更当事人)
笔者和同事这两天讨论了一个话题:如果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件该如何继续处理?虽然笔者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但实际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做了一些研究,分享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中止: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无继承权,无需承担义务。人类;”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中止、终止诉讼的情形。显然,中止诉讼和终止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简单地从法律字面意义上来说,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则案件审理程序将暂时中止;如果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案件将结案。如果被告没有继承权,也没有应承担责任的人,则本案结案。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多实际细节需要讨论。如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继承人明确表示继续参与诉讼,对案件的影响较小。但如果原告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又不愿声明是否参与诉讼,这也会严重影响法庭案件的进展。因此,法院需要在期限内判定原告的继承人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如果继承人仍不担任职务,案件可能会结案。
如果被告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被告人无继承权且无人承担义务的,诉讼终止;如果被告有继承人,则诉讼将暂时中止,直至被告的继承人明确表明是否参与诉讼:如果继承人表明将参与诉讼,则将变更该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并且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但继承人的责任仅限于继承的价值;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则继承人不参加诉讼。法院需要认定被告的遗产,并决定用死者的遗产来承担责任。
但如果涉及离婚案件、赡养费、抚养费索取,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涉及个人关系的案件,无论原告或被告是否死亡,法院都应终止诉讼。
因此,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都会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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