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了该找哪个部门处理(身份证信息被盗用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作为重要的身份证明。可以说,只要办理个人业务,涉及身份证明的,都需要一张初始身份证。现在全国实行实名制,其实身份证就是一个参考。如果你的身份证被盗,对你的伤害将会很大。
这封莫名其妙的催款信也被列入了银行的信贷“黑名单”。2020年,丁某拿着征信中心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发现自己在2004年就被贷款了,十六年后发现自己被“贷款”了怎么办?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消除金融系统不良记录!
2004年1月19日,丁某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要求用其身份证件与广西泉州一家银行签订了5000元的金融借款合同。因此,此人的外貌与丁某生有些相似。广西泉州某银行与该人签订贷款合同,向该人发放贷款5000元,但未履行贷款审核义务。此后,这笔贷款已近十六年没有偿还,导致其成为“死债”、“呆账”。丁某胜也被列入金融系统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名单。
丁某生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直到2020年1月,他收到银行委托律师邮寄的催款函,他才得知这笔“贷款”。随后,丁某生多次与银行沟通,试图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由于重大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7月30日,丁某生委托律师就此事向法院向被告提起诉讼。银行请求确认上述金融借款合同无效,消除丁某生在金融系统的不良记录,并赔偿丁某生经济损失2000元。广西泉州某银行辩称,双方借款合同以贷款凭证确认,价格为16年。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1、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与“丁某生”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2、被告帮助原告消除因借款合同而在金融系统中产生的不良记录。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被告银行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该案已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广西泉州某银行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事实上,原告对这笔贷款已经有近十六年的时间了。该主张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银行应履行审核义务,否则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本案中,被告广西泉州某银行未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信息,允许他人冒充原告丁某胜。办理5000元身份证贷款时,他在贷款审核时未尽职、严格注意,向征信中心报送错误信息。其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丁某胜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应当承担协助原告恢复个人不当信用记录的责任。
警报!
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的重要证件,是一个人的法定标志和社会交往凭证。它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很大,所以大家应该妥善保管,谨慎使用。一旦丢失,您必须及时挂失、补发,以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账单,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我们要善待自己的身份证,不能把身份证交给别人,也不能借给别人,否则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处理身份证件时,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将身份证交给非公安人员检查。
2、正确使用身份证,不要借给他人。
3、妥善保管身份证。如不慎被盗或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挂失并补发。
4、居民更换身份证时,应交出或销毁旧身份证。不得以旧身份证丢失为由拒绝交出,也不得轻易借用旧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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