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不够怎么增加抚养费(离婚后抚养费不够孩子开销了怎么办)
我和前夫是2016年离婚的,判决书说他每个月要给我们700元的子女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和孩子年龄的增长,这笔费用已经无法维持孩子的基本生活。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四川周女士
瑞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协议不成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对子女作出合理的抚养。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中最初确定的金额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庭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增加赡养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一)原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子女的疾病和就学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他应当增加的正当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解释,可见,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
然而,虽然法律赋予子女向父母一方索取超出判决或协议最初确定数额的赡养费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法律条件:“必要”和“合理”。具体到本案,虽然周女士与前夫于2016年离婚,但法院判决前夫应支付700元/月的子女抚养费。然而,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不足以满足孩子们的需求。如果前夫的收入可以接受,足够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周女士可以要求前夫以孩子的名义增加赡养费。
虽然法律支持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一方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但实践中,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调解过程中减少或放弃子女抚养费。取得抚养权后,再起诉要求增加或支付赡养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权利滥用。笔者对这种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在离婚协议或调解过程中,慎重考虑,不要以尽快实现离婚或竞相离婚为目的。为了监护权。超出个人实际能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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