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般情况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活动组织者承担风险时的过错责任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主办者的职责,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注:《民法典》第1198条至第1201条包括担保义务人的责任、教育机构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推定责任。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过错承担的责任和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技术过失的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信息的;丢失、伪造、篡改、非法销毁病历信息的。”
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2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其高度注意防止非法占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动物园动物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倒塌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况的:除质量缺陷外,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下列原因倒塌的:业主、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坠落物或坠落物造成损坏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上放置、悬挂的物体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其不在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投掷物侵权中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投掷物品。从建筑物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及其他物业管理人员在高空抛物侵权中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
堆放物品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动、滑动,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上妨碍交通的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散落妨碍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其已尽全力清理,负有保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树木损坏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森林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因折断、倾倒、落果造成他人损害,森林所有者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地面建筑及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建设者在公共场所、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沙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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