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到底有没有2年时效的(社保补缴两年合法吗)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但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者采用临时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试图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事实上,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无效,使用临时工+劳务派遣并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立即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补足之前到期未缴纳的社保。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一般来说,投诉成功率是100%。
但如果用人单位超过2年未缴纳社保费,不少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往往以已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为职工补缴社保。
这个2年的诉讼时效从何而来?来源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根据2004年12月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号第20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举报、投诉的,2年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再进行调查。
事实上,社保部门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有确凿证据证明单位未缴纳社保的,社保部门应当无条件为职工补缴社保,不受两年时效限制。为什么是这样?
首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明确的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社监字[2017]105号文件中表示,二年诉讼时效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日起计算。从结束日期开始计算。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社保规章制度并未对企业欠款社保结算问题设定追诉期限。社会保障欠款不受2年时效限制。
其次,最高法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明确,补缴社会保险不受两年时效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中,有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标准。主要核心内容有两个: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再以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对其进行查处。2年内未依法发现、举报、投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调查职责,并能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相关劳动者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诉讼时效。
现行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这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均未规定企业欠款社会保障结算的起诉期。因此,社保经办机构追缴单位社保欠款不受2年追缴期限的限制。第四,社保部门拒绝额外缴纳社保,混淆了概念。
两年的起诉期限针对的是企业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追缴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属于行政执法时效,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对违法行为追诉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范畴,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与超过时效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处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不适用行政处罚时效。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和未缴纳的社保费时,并不是为了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是要求企业补足未缴纳的社保欠款。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缴费没有两年的时效,法律法规也没有限制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期限。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义务或者在诉讼时效过后摆脱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如果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不同意补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最终作出裁决。拿着仲裁函或者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去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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