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 该如何离婚(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能收养孩子吗-)
以下是关于配偶之一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法院可以判离婚吗?文章从各个方面发表了不同的解释。我们来看看小编对于夫妻一方是否患有精神病的看法。法院可以判离婚吗?观点看法。
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精神病人配偶离婚后能否妥善安排精神病人的生活,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在以下案例中,配偶之一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可以判离婚吗?接下来跟随贵阳何帆律师一起看看具体案例吧!
案例详情:
2013年5月11日,原告徐某到该院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同年6月21日,徐某、杨某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民政局审核了两人出具的相关文件,确认两人是自愿离婚。双方还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民政局当场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
同年7月27日,医院出具疾病证明,诊断徐某患有强迫症、贫血。2014年8月2日,精神病医院为徐出具了出院小结。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民政局签发的离婚证。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有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精神病人是指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民政部门不能允许离婚。如果离婚时申请人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和治疗期间,需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目前,民政部门不允许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并正在接受治疗,但其监护人后来出具治疗证明的,民政部门应当撤销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原告与杨某申请离婚时,携带了相关文件和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被告工作人员无法判断两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确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承担法律审查义务。实现了。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可以命令离婚吗?今天的解释就到此为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看法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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