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辩护词怎么写范文(民事被告辩护词怎么写的)
什么是辩护词
辩护陈述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或者全部申诉、辩护、反驳辩护内容的陈述。起诉状证明被告人无罪、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
内容和写法
以“国防”为标题;也可以由当事人姓名和案件名称组成,如“张盗窃案辩护词”。
前言
前言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先写标题:一审案件答辩状的标题应以“审判长、陪审员:”开头;二审案件的辩护词应当以“审判长、法官:”开头。
2、说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并指派出庭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3、简述辩护人在辩护前所做的辩护工作以及参加庭审的感想。
4.陈述你对案件的基本看法。通常可以选择以下四个方面之一作为辩护人的结论意见: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
答辩理由
这是防守的主要部分。其主要内容:
1.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分析辩护理由。从各方面了解确凿的事实,找出起诉书中事实认定的不当之处。如果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不确凿,不足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2、从援引法律的角度分析抗辩。找出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足之处,指出应当适用哪些法律依据来解释犯罪事实和刑法适用的不准确之处。
3、从诉讼程序角度分析抗辩。了解相关侦查人员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正确判断造成的影响。
4、理性分析防守。根据被告人一贯的表现、造成犯罪的外部条件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情况,找出应从宽处理的理由。
(4)结局
简要总结自己的辩护意见,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应减轻处罚并免除刑事责任。然后以“我说完了,谢谢审判长和各位陪审员!”
签字
注明辩护人单位、姓名,并注明日期。
例文一
温伤害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号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担任被告人文的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刑事庭审。
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调查材料和审前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我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认真分析研究了XX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起诉书。今天我再次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我认为X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文某指控的事实不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因此,无罪释放是有道理的,我的辩护是:
首先,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
起诉书的结论是,康和文互相打斗:“两人开始打斗。”这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人文的反复辩解和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李同志的证言、证人韩的证言,提供的诊断证明被告人家属,以及贾、张,包括康写的材料,可以证明:文与康发生争执后,还存在伤害隐患。同时,起诉书只承认康的重伤和轻伤,但没有承认文被殴打后无法直接看清半米外的物体,以及其左耳膜凹陷、混浊、充血。所造成的损害是极其不公平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必须忠实事实真相”。对此,请法院判决时予以纠正。
其次,起诉书将被告文某的行为定性为严重伤害罪,与相关处罚规定不符。
从被告人文某对康某造成的伤害后果来看,并未损害康某的容貌并造成重伤,而仅对康某的面部造成一般性损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伤罪中的毁容是指使他人面部出现令人厌恶、丑陋且无法恢复的样子。从康受伤的脸来看,并不恶心,更谈不上难看。对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实事求是地考虑了康的面子没有被“毁掉”这一关键事实。
第三,从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告人温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从康打伤文、文打伤康的原因来看,是因为康怀疑被告文没有接受客户孟的付款。根据本案取得的证据,康某某没有其他可靠证据证明被告文某某已收到某某货款。他当众坚称温某某“只是没有向顾客收钱”,并称温某某两次外出都没有找到顾客,不少围观者声称:“营业员就是这样赔钱的”。康的这种行为,大大超出了营业员相互监督的权限,已构成严重犯罪。对温人格的侮辱和诽谤。当文生气骂康时,康先打了文。由此可见,温某某在人格受到侮辱、诽谤、身体受到侵犯时,用破酒瓶划伤康某某的脸部。从主观上看,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康的意图更为明显;从双方互殴行为的性质来看,是违法的。
审判长、陪审员:从整个案件的全部情节、前因后果来看,我认为,本案的性质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是相互斗殴。双方造成的伤势并不严重。行政主管单位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充分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单方面指控温家宝犯有殴打罪,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调整。据此,我建议法院宣判被告人文某无罪并释放。移交给单位。
此外,康某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文某某赔偿其受伤期间的奖金、营养补贴、工资损失及费用等共计5000元。根据相关规定,他仅反驳如下:
经批准,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2A条规定,康某某的一切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工资等均不应由文某承担。
关于康提出的奖金问题,由于奖金是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各种财富的超额报酬,不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没有理由要求赔偿。
关于康提出的营养补贴问题。文的爱人曾主动给康送营养品,但当时康拒绝接受。现建议以规定为准,以合理为限度。
根据医院记录,康某属于三级护理类别,医院没有要求其亲属陪同。因此,没有理由补偿孩子因旷工而产生的工资差额。
此外,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文还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考虑一并作出裁决。
请法庭考虑我的辩护理由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2000年11月5日
例文二
余爱军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及评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杭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委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于爱军的辩护人,并参加本案的审理。本案诉讼。
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案件情况,会见了被告人于爱军,只是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和检察官出具的公诉陈述。现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具如下答辩意见。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爱军犯有抢劫罪、杀人罪,已得到证据证实。这位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2、本案系被告人吴立红、胡志涵、于爱军共同故意犯罪。基于这一事实,辩护人认为,有必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余爱军的具体犯罪行为贯穿本案整个犯罪过程进行调查。为了准确认定被告人在犯罪各阶段的角色和责任,现将事实分析如下。
首先,作为共同故意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考察各被告人的共同故意,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经查明,本案抢劫犯罪故意并非由被告人余爱军主动发起。根据被告人吴立红、胡志树、余爱**一致证明的事实:被告人吴立红、胡志汉首次提起抢劫他人财物罪时,被告人于爱军并未参与犯罪。随后,因被告人吴立红、胡志涵觉得自己没有足够的人手实施犯罪,需要寻找一个可靠、会划船的伙伴,两被告人找到了被告人于爱军,并向其提出了抢劫的建议。当时,被告人任玉爱军“一开始不同意”、“并不是很想这么做”。
其次,在《刑法》第十九条认定的犯罪准备行为——准备犯罪工具的过程中,被告人余爱军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准备的犯罪工具包括匕首、斧头、猎枪及子弹、炸药、摩托艇等。除被告人于爱军原来拥有的匕首外,他还前往方某德义与被告人吴立红借猎枪。除此以外,其他犯罪工具的编制均与淮军无关。
第三,虽然被告人于爱军曾提出沉船灭口的想法,从而掩盖犯罪行为,但被告人于爱军原本的沉船灭口杀人计划后来被由于船上消防系统未能打开进水口而被堵塞。但失败了。本案三名被告人在抢劫后最终能够自缢自尽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吴立红向底层仓库内三次投掷炸药,造成两次爆炸,但仍未能达到杀人自噎的目的。随后他将汽油倒入底层仓库,引发剧烈燃烧。受害人因烟雾和烧烤而死亡,而试图使用炸药杀人的过程是由被告人吴立红亲自实施的。至于用汽油烧死人的过程,是被告人吴立红临时提出并亲自实施的。被告人于爱军事先并不知情。从被告人吴立红要求被告人胡志涵交出快艇上的汽油起,到被告人吴立红倒出汽油时,被告人余爱军没有任何积极行动,直至发生燃烧。
此外,在“海瑞”轮上,被告人于爱军向船底开枪。但根据法医鉴定,受害人身上并无外伤痕迹。这表明被告人余爱军向船底开枪。坦克内没有人员伤亡,袭击事件与坦克内人员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告人于爱军本案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
四、被告人于爱军归案后,经教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真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清案件。他应该“一定能够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此外,被告人余爱军对其参与共同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悔罪态度。
综上,辩护人在确认被告人惠爱军犯罪的同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于爱军的上述情节,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市律师事务所: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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