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规定最新版(诉讼时效制度规定最新修订)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时效,自法定代表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以不履行债务为由提出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权利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限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止时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权利要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权、登记动产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3)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终止权等权利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之日起计算发生的,不适用相关时效规定。暂停、中断和延期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终止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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