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确怎么办(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为1至6个月。这个试用期协议有效吗?
观点一:有效
引用案例:粤01民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6个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且劳动者未向社会福利局申报3个月试用期后代理。公司主张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法院认定试用期协议有效。
意见2:无效
引用案例:粤0307民初9832号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约定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2-6个月”。
法院认为,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条第一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为2-6个月。”试用期自2018年11月17日开始,掌握岗位基本技能并通过新员工入职考试后,部门提出转正申请。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为2-6个月。没有明确试用期,实际上是豁免的。用人单位自身的法律责任赋予用人单位随意改变试用期的权力,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6个月试用期的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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