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享有独立的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关联公司是指一家公司与其他公司基于特定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动等方式结成的企业联合体。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关联公司法人资格高度混合?
律师答复:
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淆,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在认定关联公司法人资格高度混合的具体情况时,应重点审查关联公司主要经营性财产的权属是否难以区分、是否建立了独立的会计制度、业务是否独立等。人员聘任和交易是否受控股公司控制,董事、监事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混乱等因素。同时,还应考虑关联公司高度混合法人资格的持续性、广泛性和意义。否则,关联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因关联公司存在暂时的、个别的、轻微的人格混乱而造成。现象被否认。
律师补充道:
造成关联公司人格混淆的主要原因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各关联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利用混淆个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审判中,通常会认定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方法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延伸至其完全控制的关联公司。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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