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否有效怎么查出来(涉外婚姻是否有效怎么查)
1.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列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有经常居所;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要是指婚姻一方或双方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缔结婚姻、或者一方或双方的惯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其特殊性,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的适用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关系问题,请参照本规定。因此,婚姻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澳门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为香港、澳门的,也应当参照涉外婚姻案件办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一、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双方的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一般来说,原则上只要上述两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不涉及涉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婚姻双方的国籍和缔结婚姻的地点涉及外国,如果婚姻双方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则国籍和结婚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中国,且在我国没有住所或没有住所的,只有原告和被告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回答立案问题时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当事人的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只要其中一个因素不涉及外国当事人,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两个因素均涉及外国,即原告且被告均为外国人,且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则只有原告和被告共同选择接受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国法院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此案。由法院处理。”****民事四庭在解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际问题时开庭:“外国当事人应如何将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商事纠纷提交我国法院?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在我国境外,除涉及不动产权利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同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的,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就诉讼请求并就实体问题进行答辩的,也视为当事人认可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虽然这个答案是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还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二、涉外婚姻案件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者离婚诉讼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A是中国公民,B是美国公民。两人在美国登记结婚。现A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而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如果A在中国与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由A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再比如,A和B都是美国公民,但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登记的。A的常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如果A向B提起离婚诉讼,应由A的常住户口地提起诉讼。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在境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诉讼
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华侨是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在居住国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在居住国连续居留两年,且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在居住国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在居住国取得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身份,并在居住国居留满5年。5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因公务出境不属于华侨。
例如,A和B都是中国公民。他们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后来,A和B在某国定居。A、B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是广州。如果A在某国向B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某国以离婚为由,以必须由缔结婚姻的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A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向北京、广州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结婚定居华侨离婚诉讼
对于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提出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例如,A和B都是中国公民,并且都移居到某个国家。他们在某个国家相识后,在某个国家登记结婚,定居在某个国家。A在某国向B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某国法院裁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不服的,甲可以向甲、乙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面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境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例如,A和B都是中国公民,A居住在北京,有国内住所,B居住在美国。B先向美国法院向A提起离婚诉讼,A又向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向B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在境外的,由申请人原境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在境外尚未解决的离婚诉讼
双方中国公民均在国外尚未定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A和B都是中国公民,A的原居住地在北京,B的原居住地在上海。双方均在美国工作,但尚未安定下来。A、B双方应在北京办理离婚手续。或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因分割境内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A夫妇和B夫妇都是中国公民。离婚后,双方定居美国。离婚时在北京的财产没有分割。现在,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发生争执。该争议由财产所在地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涉及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
涉外婚姻的实体婚姻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无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地缔结的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再采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取而代之的是,采用混合制度,以当事人住所地法律和婚姻缔结地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法律。用于补充。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即婚姻程序,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即有效。或国籍国的法律。
二、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忠诚义务、共同生活义务、互相帮助义务、家庭事务管理、日常家庭代理等,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三、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处分权、夫妻债务等。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涉及父母与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5.协议离婚适用的法律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一方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无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手续机关所在地法律。
6.离婚诉讼适用的法律
提起离婚诉讼,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