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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解说短视频会侵权吗(电影解说和短视频涉及版权吗)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大家好,我是古阿莫,今天我想说一件事……”

大约五六年前,视频博主“谷阿莫”操着地道台湾口音的开场白突然在微博上走红,“XX分钟影评”等短视频节目迅速在各大网络平台走红,一大批类似的节目开始陆续出现。笔者之前也看过一些“影评”。视频平均长度为3到5分钟,结合博主的解说,可以大致了解整个电影的剧情甚至结局。

问题是,《古阿莫》解释电影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笔者认为,这类短视频从版权角度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一部分是博主的解说,另一部分是包含影视作品声音和图像的视频。说明部分具有原创性,可被评价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受法律保护。但大多数情况下,视频部分是博主对现有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和“加工”,并非原创,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嫌侵权。影视作品修改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还规定“在需要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下,应当根据作品的性质和使用目的、作品的性质、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所使用的部分、该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如果该使用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又不无理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篇文章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那么,“古阿莫”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合理使用”呢?

在京73民终189号深圳市舒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中,上诉人舒力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照片采集的目的是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如果该作品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要件,数米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超出了正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依据。评论引用的目的。公众可以通过浏览相册快速了解涉案电视剧的关键场景和主要情节,影响了涉案电视剧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公平使用。

虽然本案被诉侵权的载体是“画册”,而“谷阿莫”是通过短视频做到的,但判决的思路是一样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哪怕是“合理使用”。因此,即使《古阿莫》短片解说视频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使用了原作品,如果对原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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