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连签二次劳动合同有效吗)
2004年8月,王某到一家文化服务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两次办理续签同期限劳动合同手续,合同期至2009年7月结束。2008年5月,王升任办公室主任,工资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进行了年终考核。王某未能通过考核,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后,王某于2009年2月重返工作岗位。不久后,王某在公司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公司认为王某是老员工,在任职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因此公司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9年6月底,文化服务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7月31日终止,不再续签。并要求王某按期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王某当即以连续两次续签为由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经调查,文化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律师评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年数,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计算。本法施行后。本案王某虽然于2005年、2007年两次办理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但未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时间。同时,根据:010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即使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被文化服务公司评定为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岗位,这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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